香港与加拿大签署所得税减免互惠条约
香港与加拿大签署所得税减免互惠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于2012年11月11日签署了全面性的所得税条约。该条约将于香港和加拿大双方完成各自当地审批并互相通知后开始生效。假如双方的审批程序能于2013年完成,该条约将适用于(i)2014年1月1日或之后的大部份加拿大纳税年度,及(ii)2014年4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香港纳税年度。
整体而言,该条约将会:
- 鼓励跨境业务和投资;
- 使投资者更好地确定其跨境业务和投资的税务资料;及
- 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
加拿大长期以来与香港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原因包括有大量香港出生的人士拥有加拿大公民身份,该条约的签署亦被视为两地良好关系的进步发展。
条约内容的部分细节包括:
- 跨境股息的预扣税率将以15%为上限(在接收股息的公司拥有至少10%派股息公司的表决权的情况下,预扣税率将减至5%)。这会显着帮助在加拿大有业务的香港企业在遣返利润时节省利润税项。据报道,加拿大投资行业亦向政府游说减少预扣税率,以刺激购买加拿大支付股息的股票,并帮助加拿大金融企业在香港(即间接在中国)扩展其财富管理业务;
- 跨境支付的利息预扣税将以10%为上限。但如利息支付人和利息接收人是基于各自利益进行的”公平交易”,且该利息不属于或有利息或参股利息,则无跨境利息预扣税(这与加拿大现行国内税收制度基本符合); 及
- 鉴于香港过去未曾过度依赖预扣税,条约下调股息和利息预扣税率,预计将主要为由加拿大企业向香港业主所做的跨境支付提供实质益处(若无该等条约,加拿大所征的预扣税将为25% )。值得一提的是,条约中无论是股息还是利息的条款都包含了反滥用税收条约(Anti-treaty-shopping)的规定,因此任何实为中介的香港公司必须有足够的独立实质业务才能享受较低的条约预扣税率;
- 在一个司法管辖区所缴纳的税款可抵免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就同一收入上应缴纳的税额;
- 在涉及海运和空运的特殊规定下,运输公司在国际运输中只须就相关利润按其业务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内缴税,因此,香港的航空公司经营往返加拿大的航线一般将不被加拿大政府征税;
- 虽然没有其他税务条约般的明确措辞,该条约仍看似保留了加拿大就出售公司(无论在何地成立)的股票时征增值税的权利(只要是该公司50%上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其位于加拿大包括资源类的不动产); 及
- 条约包括广泛的”信息交换”条款,但在该条约签署同时亦发布了另一协议澄清这些条款将不要求”自动或即时性”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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