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首次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外商投资

October 2013 出版物 少於 1 read

2013 年 10 月 7 日,加拿大政府首次以《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 2009 年新增的国家安全条款为由,明确拒绝了一笔提议的外商投资。加拿大工业部长宣布:

“加拿大政府已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的国家安全条款,完成了对 Accelero Capital Holdings 提出的收购 Manitoba Telecom Services Inc. (MTS) 的 Allstream 分部的申请的审查。审查的结论是该笔交易不能继续进行。

MTS Allstream 运营一个全国性的光纤网络,该网络为包括加拿大联邦政府在内的企业和政府提供至关重要的通信服务。”

MTS 对提议被拒绝感到意外和失望。虽然工业部长出于保密考虑没有详述拒绝的理由,但另一位内阁部长说:”我们必须听取情报和安全部门的建议,我们最后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另据报道,审查过程中考虑了 Accelero 的一名埃及负责人对朝鲜的一些投资。

虽然以前至少有一笔涉及一个海外铀矿项目的交易被认为部分因国家安全审查而被放弃,但这次是政府第一次根据国家安全条款明确禁止一笔外商投资。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提议的投资涉及的是通信,而非与安全问题联系最紧密的军事和国防部门。这种做法与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的做法相似,该法明确规定其适用于关键技术及基础设施等部门。投资者从此事可得出的结论是,加拿大政府可能不仅仅把《加拿大投资法》的国家安全条款局限于狭义的军事或恐怖主义问题。

最近,《加拿大投资法》的重要性大大提高,并且,涉及外国投资者的任何交易(即使在通常的审查门槛以下)都可能要接受国家安全审查。但是,国家安全审查一直是很少的,而且很可能将来也会是这样。审查门槛以上的交易数量本来就少,而且大多数交易都能根据”加拿大净利益”标准获得批准。此外,一些即将生效的修订将会大幅放宽审查门槛(参见本所(2013 年 7 月以及2012 年 12 月通讯)。但是,在可能存在敏感问题的情况下,投资者应从经济以及政府政策等广泛的角度提前考虑《加拿大投资法》问题。特别是可能在全国或省层面引起高度政治关注的交易、可能存在国家安全影响的交易、以及/或涉及国有企业投资者的交易,可能会遭遇十分谨慎的审查。在这种交易中,应对投资者和被收购企业有关的潜在敏感性进行透彻分析,还可能需要在制定《加拿大投资法》审查策略并提交审查的过程中采取与之配套的政府关系及/或沟通措施。

James MusgroveNeil Campbell 是铭伦多伦多分所竞争法团队联合负责人。

Stephen Wortley 是明伦香港分所及铭伦中国业务团队负责人,他在香港及温哥华执业。

感谢 Joshua Chad 的协助,他是本所竞争法团队律师。

重要提醒

以上仅为综述不构成法律意见。读者请勿仅仅根据本通讯作出任何决策而应取得具体的法律意见。

© 铭伦律师事务所 (McMillan LLP) 版权所有,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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